投资移民是美国新移民法中职业移民项的第五类优先移民,编号EB-5。 投资移民是美国政府为了吸引外资,提高就业率,活跃美国市场经济而推出的一种移民政策。美国每年有大约1万个投资移民绿卡名额。而近年来每年却只有500个不到申请。大量名额无人使用。因此,只要弄通具体要求,切实运作公司,认真准备文件,得到投资移民绿卡并非难事。 申请基本条件: 1. 在美国成立一家个人投资公司,到位资金要求50万或100万。具体资金要求视不同地区而异。纯粹的房地产投资,买土地或住宅,坐等升值,不符合规定。公司可由一个人投资,也可两个人以上的投资者联合投资。 包括下列三种: A.“新企业“投资,包括创新企业或重组旧企业。 B. 收买陷于困境的“困难企业”,加以整顿或重组,并保留原有员工,所谓“困难企业”指企业在被注资之前 的12到14个月,损失了资产价值的1/5。 C. 投资或注资已存在的生意,并加以扩充。所谓扩充,指增加原生意资产净值40%以上,或增加原生意所雇员工数达40%以上。采取扩充方式申请移民者,也必须符合资金及雇用10名员工的基本要求。
2. 申请人必须出示文件证明投资资金是合法所得,比如个人年度报税证明文件等。 3. 递交移民申请时 (I-526)所需资金必须到位,公司已经初步开展业务,部分设备已经购买,行之有效的公司运作规划已经制定。 4. 若一切正常,申请5个月左右能等到批准。其时,全家包括21岁以下的子女均可拿到临时绿卡,有效期为二年。 5. 拿到临时绿卡以后21个月时可提出永久绿卡申请 (I-829)。其时公司必须已经雇有至少10名全职员工。投资者家属可以在公司工作,但不记10名员工数。员工指的是可合法打工者。递交永久绿卡申请时,所要提供的公司文件包括年度报税表,员工季度收入表,生意发票,合同,员工合法打工证明文件 (公民纸,绿卡,工卡等)等其他文件。投资移民要求所投资的事业,至少必须存在两年,若申请人取得正式绿卡后,因卖掉生意而解雇员工,并不影响申请人的永久居留权。 但必须注意的一点是,美国的投资移民与加拿大投资移民不同之处,在于不能一投资就完全不管,所以投资移民是投资及“实际的经营及投资”,投资者必须在两年内维持新商业性企业的经营和雇用条件,维持企业的生存,以保证2年后仍能保持投资移民义务的履行,否则,仍无法永久居留美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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